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原铁岭市土地局办公楼1-1。
法定代表人:黄坤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立即拆除案涉通信站设施,并要求上诉人赔偿因信号辐射造成的相关损失。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没有征得其同意,在室内安装大功率通信设施,对被上诉人造成辐射的危害,产生的噪音干扰了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休息。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被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在案涉住宅设立通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传播辐射和噪音使周边环境受到一定危害的行为、通信站设施是否应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上诉人于一审提交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移动通信基站近期专项规划(2015-2020)的批复及专项规划明细表,一审应对此节事实予以进一步审查。重审时应审查本案是否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确定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