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82民初843号
原告:沈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五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37425690。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55097017。
负责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地址铁
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原铁岭市土地局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3186694686。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下肥地满族乡枪杆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开原市下肥地满族乡枪杆峪村。
负责人:代某某,系该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开原市下肥地满族乡枪杆峪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