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11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臧颖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苏13民终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814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执行中,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14000元。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晓  亮
审判员 李敏审判员康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