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1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臧颖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883610.3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连云港润新投资有限公司有尚未结清的工程款,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向连云港润新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尚欠工程款进行轮候冻结,但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706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尹西平
执行员  王 亮
执行员  宋晓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