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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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447号
原告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颖慧。
委托代理人徐沛亮、刘鹏,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
委托代理人刘武、张向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薛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