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臧颖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11执异27号
异议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臧颖慧。
委托代理人张进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施恩初,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臧颖慧,居民。
本院在执行***与**、臧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臧颖慧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润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1200000元。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杨公司)主张其公司是被冻结工程款的所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润杨公司提出异议称:一、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系***与被执行人**、臧颖慧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并非***与润杨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法院只能冻结股东的股权,不能冻结异议人名下的财产。二、异议人在润新公司享有的120万元到期工程款也并非异议人所有,该工程款应属于案外人薛成所有。案外人薛成因无施工资质,遂与异议人签订挂靠协议,以异议人名义施工,异议人收取管理费,故法院冻结也只能冻结相应的管理费用。综上,请求撤销(2016)宿豫执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润杨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一、**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行为,实际是润杨公司的借款行为,应由润杨公司承担还款责任。1、润杨公司是**、臧颖慧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2、工商档案显示润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现变更为臧颖慧;该公司股东只有**、臧颖慧二人。3、**因润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0月19日以润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申请执行人***借款,该借款用于公司业务以及公司经营周转贷款。4、该借款到期后,**向***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如贷款到位或公司有大额资金回笼一次性归还,不再分期偿还”。故该笔借款是用于润杨公司业务周转,**也承诺用公司的资金偿还,**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代表公司,该笔款项也是汇至臧颖慧银行卡上的。综上,**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行为实为润杨公司的借款行为,应由润杨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的冻结是正确的。二、该笔工程款的所有人是润杨公司,与案外人无关。1、案外人薛成在2016年4月5日曾对该笔冻结的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其在提出异议时提交的调解书能证实其与润杨公司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非挂靠关系。2、润扬公司与薛成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才经法院调解生效,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该优先执行该120万元到期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润杨公司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臧颖慧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与**、臧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宿豫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臧颖慧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润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1200000元。
又查明,被执行人臧颖慧系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系异议人股东。润杨公司与润新公司就大浦河景观绿化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在润新公司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我院向其送达民事裁定书,冻结相关工程款120万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审查,但执行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双方当事人如对审查结论不服,可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能够证实润杨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被冻结的120万元系润新公司支付给润杨公司的工程款,而非支付给**、臧颖慧个人的款项。本案申请执行人***系与被执行人**、臧颖慧个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与润杨公司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申请执行人***辩称涉案借款应为润杨公司借款,由润杨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该主张属于实体问题,应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而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确认涉案借款系润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所借,故对于申请人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财产并非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我院冻结的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润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12000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郭 奎
审判员 陈祥和
审判员 蔡 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