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1047号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梅,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露,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罗圈涧村。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计2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