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3778号
原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2号楼2单元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86350。
法定代表人:肖吉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罗圈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57439N。
法定代表人:栾绍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3元,减半收取9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