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2号楼2单元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86350。
法定代表人肖吉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罗圈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57439N。
法定代表人:栾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2455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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