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313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英,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66009J。
法定代表人:栾绍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罗圈涧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57439N。
法定代表人:栾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楼**802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86350。
法定代表人:肖吉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金利,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温金利、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  陈翠菊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