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820号
申请人: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57439N。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86350。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7号楼5**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071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85200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尚有185200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07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