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5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红,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春,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珏庭,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陈建春、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建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晟
书 记 员 黄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