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5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红,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春,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珏庭,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陈建春、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建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晟
书 记 员 黄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