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268号
原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阙魏超,该公司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
七建公司诉称,2004年七建公司中标莆田第二中学的体育馆、主席台等建筑工程项目,同时**向七建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约定由七建公司收取管理费,**全权负责,自负盈亏。该工程竣工计算后,建设单位莆田第二中学共计拨付给七建公司款项共计17772952.4元。七建公司也按与**双方约定在扣除项目管理费和税金后,向**支付工程款16640487元。2016年2月3日,由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建筑工程价款为17182655元,2018年莆田第二中学以超付工程款为由,起诉七建公司追讨超出审定决算金额支付给七建公司的590297.4元工程款,最终七建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给莆田第二中学超付工程款及利息等610769.9元(含案件受理费9500元)。综上,在莆田第二中学的体育馆、主席台等建筑工程项目中,七建公司收到在按判决返回多收建设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实收工程款为17182655元。七建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税金等应付**15856440.09,实际付了16640487.73元,**超收款项金额为784047.64元。七建公司多次要求**对账并返还多付款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返还。故请求判令:**向七建公司退还还多收取的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892096.18元,并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七建公司起诉状所记载内容,其将案涉项目即莆田第二中学体育馆、主席台等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现七建公司基于多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周月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