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3426号
原告: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6号桂园怡景二期2号楼21层3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柯,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永泰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温泉村剑血岭20号永腾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苏东。
原告福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永泰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福州***电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1901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