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003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陈水泉,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1号东湖大厦4层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33903365U。
法定代表人:徐小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水泉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水泉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水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水泉负担。
审 判 长 许艳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秀平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