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3010号
起诉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4月21日,本院收到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及利息77033534.25元(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9年起诉人与案外人福建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建发玺院项目,联合体与案外人南***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嗣后,为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落实工程项目有引进成建制队伍的用工机制,起诉人与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发玺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内部经济责任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因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短缺,分别与2020年5月18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18日向起诉人借款20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及2800万元,合计借款本金5900万元。借款时,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向起诉人提交书面《关于“建发玺院工程总承包”项目资金占用的申请》,约定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4.4%,借款为归还集采中心材料欠款、农民工工资发放、各分包单位进度款的拨付等专项用途。起诉人依约向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履行了借款本金支付义务。截止至今,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起诉人屡次催告未果,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发玺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内部经济责任协议》、《关于“建发玺院工程总承包”项目资金占用的申请》,可认定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闽星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项目资金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起诉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