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8639342045。
法定代表人:侯登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鑫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7590090F。
法定代表人:栾春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栾春年,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栾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007044.8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轮候查封其一处房产,暂不具处置条件,一台车辆因年限太长,已不具查封、处置价值,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007044.86元及利息,执行费12470元未缴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