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尼尔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家沙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社区居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栾春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尼尔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鲁0214民初93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缴纳案款人民币708949.02元,本院扣缴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铭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事项的冻结。
二、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3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