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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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06民初2667号
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小阮家岙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CMQR63X。
经营者:应良信,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后项村13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长斌、王咪,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金葛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243749L。
法定代表人:余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甲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1371790X。
负责人:王国忠。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迎春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2021年7月底之前支付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租赁费、赔偿款、违约金合计50.5万元(该款两被告同意可由案外人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本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清后双方无涉;
二、若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应按总金额56万元向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履行,且还应支付原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迎春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