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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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5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金葛巷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静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元通,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元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节祥
审判员袁玮玮
审判员梅亚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