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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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金葛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243749L。
法定代表人:余海明。
被执行人:***,男,1968年0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潮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21000元,赔偿损失85900元,共计标的金额120690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受理费7009元,执行费144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2月25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2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8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玉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