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溧执字第15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魏村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莫荣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巧美
执行员  芮 敏
执行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