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548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
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64746K。
法定代表人:莫荣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