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亮声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1民初6224号
原告常州市亮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青城工业园区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299169E。
法定代表人言金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魏村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647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亮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