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施某某与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4民初1423号
原告:施**,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松阳县。
诉讼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8430450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43209T。
法定代表人:XX,任总经理。
原告施**与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XX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