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749号
原告:丽水市处州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园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1102673874765W。
法定代表人:叶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金山小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84304500。
法定代表人:林骏。
原告丽水市处州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处州沥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海峰
人民陪审员 章慧玲
人民陪审员 潘敏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