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4民初1907号

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29号楼2层222、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16290150。

法定代表人:朱万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金山小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84304500。

法定代表人:林骏,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源公司”)与被告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河,被告林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李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力源公司诉称:2017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作业劳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提供劳务承包,合同3.2.1条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分两次缴纳,合同签订时交纳50万元,机械进场时交纳50万元;合同3.2.2条约定,工程质量达到被告行业主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且整体工程在业主下发第一期计量款时,退回5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量顺利过半的时候再退还50万元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于2020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涉案项目完工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林苑公司答辩称:1、100万的履约保证金是谈宏达缴纳的,是通过谈宏达的委托代理人薛琴打款的。谈宏达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100万保证金的所有权主体是谁的,原告是否享有返还的权利,是存疑的。2、在合同中的3.2.2中对退还保证金是有约定条件的,需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现工程还未结算,对于工程款方面是存在纠纷的,我们已经多付了1000多万,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未知,退保证的金的条件还未成就。3、因为存在纠纷,所以我方之前与谈宏达约定,保证金等工程审计后一并结算,现在工程还未审计。综上,我方没有退还保证金是有事实和合同上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项目由被告林苑公司中标。2017年2月21日,原告盛力源公司与被告林苑公司签订《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作业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对独山大桥工程的桥梁、涵洞施工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期限为:“计划施工期20个月,计划2018年10月1日交工,缺陷责任期两年。”合同专项工程范围、内容为:“里程桩号:KO+000~KO+560,独山大桥工程的桥梁、涵洞(初桥面铺装和青石栏杆外的全部内容)、便道便桥、钢结构平台、碗扣支架等文明、安全、环保施工内容。”其中《劳务合同》3.2.1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同时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两次缴纳,本合同签订时交纳伍拾万元整,机械进场时交纳伍拾万元整。”3.2.2条规定:“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业主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且整体工程在业主下发第一期计量款时,退回伍拾万元履约金,工程量顺利过半的时候再退还伍拾万履约金,否则甲方有权继续扣留或是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7年2月16日,原告盛力源公司向被告林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授权委托谈宏达为浙江省松阳独山大桥改建项目的负责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与贵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人入场教育、生活区管理、劳务费结算、劳务纠纷、工资发放。如有购买、租赁建筑材料等其他事项,另行委托。授权书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工程竣工日止。2017年1月9日,谈宏达和案外人薛琴签订《个人授权委托书》,载明:薛琴为谈宏达的代理人,全权代理谈宏达办理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相关事宜。

《劳务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薛琴在谈宏达的授权下,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8月13日向被告林苑公司账户分两次汇款各五十万元,共计一百万元。被告林苑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8月18日开具收款收据,其中记载的缴款单位(个人)是“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琴)”,交款项目是“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9年9月27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了交工验收。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被告林苑公司以预付工程款、借款形式在独山大桥工程项目已支付60000000余元,目前已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原告盛力源公司以案涉工程双方未进行实际结算,不认可实际超付,但诉讼过程中,本院要求原告对工程量申请审计,原告拒绝申请审计结算。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表、授权委托书、个人授权委托书、领款收据、借款借据、借款申请、银行业务回单、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案涉松阳县独山大桥工程项目,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支付的工程价款已超过合同约定价款,而案涉《劳务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现原告拒不进行审计,且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雪滢

代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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