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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金山小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843045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06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4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9834.5元,执行费15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车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03月3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2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