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兴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211行审2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兴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2016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兴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岛兴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2016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车成驹
人民陪审员季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