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

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执保4号
申请人: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邹芳泰,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