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

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10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纪多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恩马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青岛恩马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永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平度市纪府老北京炸酱面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
审判员***
审判员毕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