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马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9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