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接收法律文书,法庭辩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应诉、提起反诉,接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办理领取执行款物等事项。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
法定代表人:汪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建设工程价款必须经过结算才能确认。而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52万元的证据为一份《申请汇款单(基建技改类)》复印件,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认可,其上亦无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该份申请汇款单并非为结算依据。案涉建设工程由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但是对工程价款尚未进行结算。对于尚未经过结算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值得商榷。结算系专业性问题,一审法院对此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存在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上诉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洁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