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马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9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