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770129-3。
法定代表人:盛作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张家庄社区居委会西侧50米,组织机构代码26485022-8。
法定代表人:王进德,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