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王成鑫,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王进德,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张家庄社区居委会西侧50米,组织机构代码:26485022-8。
法定代表人王进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成鑫、王进德、***、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9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成鑫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2014年6月以后缴纳社保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2014年6月以后缴纳社保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B×××××号车辆登记手续,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王进德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2013年4月以后缴纳社保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进德所有的鲁B×××××号车辆登记手续,未查明车辆所在地,无法实施扣押,亦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个人缴纳社保,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10层A1甲房屋和青岛市北区徐州北路20号1号楼2单元401户房屋。综上,被执行人***、王成鑫、王进德、***、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