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栾某。
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6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租赁物使用地在即墨市,故被上诉人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