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2722号
原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机具租赁站,住所地: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佛山村。
经营者:程显礼。
委托代理人魏秀峰,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机具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325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3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2日签订《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建筑设备在工程中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3251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确定其所诉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明确信息,致使被告不明确。故原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机具租赁站对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 纪晓彤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