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608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张家庄社区居委会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王进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起,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赁挖掘机,用于青岛博泰汽车零部件公司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租赁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但事后一直未支付。

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城阳区,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