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3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王进德。
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邮寄单号:EY713863834CN),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宿 敏
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