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赫子涵,系***之女。
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辽阳市徐往子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价值74000.00元、执行费10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