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赫子涵,系***之女。
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辽阳市徐往子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执行费101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4000.00元、执行费1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