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

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达兴房产-2#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子河法院)(2023)辽101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子河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石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太子河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辽宁石化欠原告***工程款584,000.00元,利息放弃,此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如未按期给付工程款,则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辽宁石化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太子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子河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辽1011执140号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0年11月4日太子河法院执行机构依职权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辽1011执恢146号。 太子河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2015)辽阳太执字第27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大股东***名下营口**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房地产等(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8月2日以(2015)辽阳太执字第27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大股东***名下营口**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房地产等(查封期限三年)。受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云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营口)辽云地(2020)(估)字第003号土地估价报告,该报告载明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营口逸海置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宗地位置):A-3鲅鱼圈区芦屯镇平安大街西;宗地名称:营口逸海置业有限公司;估价期日的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编号:营口国用(2012)第5005号;使用面积17500㎡,单位面积地价273.49元/㎡,总地价4,786,100.00元。辽宁云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辽云房估字(2020)第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对象:工业用途房地产4栋,总建筑面积:6655.82平方米;办公用途在建房产1栋,建筑面积:1818平方米;构筑物5项(估价对象不包括动产、机器设备、债权债务、分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等权益价值)。估价结果:估价对象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金额6,941,214,92元。太子河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辽1011执恢146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拍卖营口**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附属设施(详见辽宁云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口)辽云地(2020)(估)字第003号土地估价报告、辽云房估字(2020)第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21年2月2日在淘宝网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定于3月5日至6日对营口**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拍卖,土地使用权起拍价3,828,880.00元,房产起拍价5,552,971.94元;流拍后,于同年4月8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定于4月26日至27日对营口**相同财产进行拍卖,土地使用权起拍价3,828,880.00元,房产5,552,971.94元。二拍流拍后,于同年6月23日在同一拍卖平台,发布变卖公告,变卖日期为同年7月9日至9月7日,营口**房产4,442,377.55元,土地使用权3,063,104.00元。变卖已经流拍。 太子河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以(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平安大街西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房产等附属设施(详见辽云房估字(2020)第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变更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二、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1月26日以(2020)辽1011执恢146之三裁定书,裁定:一、将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平安大街西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详见辽云地(2020)(估)字第003号土地估价报告)变更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二、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太子河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辽101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裁定:撤销本院(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辽1011执恢146之三执行裁定书。 太子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异议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已被撤销,故异议人的主张已无依据,故太子河法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称,一、申请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1011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执异12号执行裁定、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0执复72号执行裁定;三、裁定辽阳市太子河区立即按照(2020)辽1011执恢146号之二、(2020)辽1011执恢146号之三将申请人向太子河区法院执行账户支付款项中的5129100.00元向税务部门缴纳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拖欠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滞纳金(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3982800.00元、房产税及滞纳金1146300.00元);四、裁定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立即按照(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2020)辽1011执恢146之三协助配合将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办理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位于营口市鲅鱼圈芦屯镇平安大街西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附属设施)。申请理由:在***申请执行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一案执行程序中,因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以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平安大街西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竞买标的物”)司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替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太子河区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复议申请人依法以变卖流拍价格购买了案涉竞买标的物,太子河区法院依法下达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二、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三将案涉竞买标的变更到复议申请人名下,复议申请人可持该裁定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上述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二、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三生效后,复议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欲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太子河区法院并未将复议申请人已经向太子河区法院执行账户支付的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拖欠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滞纳金5129100.00元(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3982800.00元、房产税及滞纳金1146300.00元)缴纳至税务部门,导致复议申请人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二、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三生效后,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先是针对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二向太子河区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太子河区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后,并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后又重新针对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二、2020辽10**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之三重复向太子河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太子河区法院竟然违法重复受理了营口**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并裁定撤销原执行变卖裁定。复议申请人向辽阳太子河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太子河区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所依据的(2020)辽1011执146至二、三执行裁定书已被撒销为由驳回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101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同时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执异12号执行裁定、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0执复72号执行裁定,并恢复(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2020)辽1011执恢146之三号裁定,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协助配合将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办理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对太子河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2020)辽1011执恢146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已被撤销,故复议申请人提出按照上述裁定要求执行法院协助配合办理房屋、附属设施更名过户手续的主张已无执行依据。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1011执异12号裁定、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0执复72号执行裁定,该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营口御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1011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薇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阳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