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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513号
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高层商住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黄跃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樊路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同时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2525元(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4025元(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