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1066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涛,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樱子,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高层商住楼6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跃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文化路22-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樊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唯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伟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汤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