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32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