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32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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