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803号
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滢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职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增城路****楼1601div>
法定代表人:宫再鑫,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澳门路**甲div>
法定代表人:孙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200570000001058)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