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803号之二
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503室。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职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6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宫再鑫,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孙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17日,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审结,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6002.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凯
人民陪审员  孙文莉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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