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44号
申请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
申请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7837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8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7837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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