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6号楼1601户。
法定代表人:宫再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503室。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杨潇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孙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颂美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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